岳奎:在严管中彰显厚爱

发布时间:2024-06-04 点击数:

(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、教授、博士生导师)

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,是要通过把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纳入党员干部党纪学习教育,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,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。

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。此次修订后,《条例》共158条,与上次修订相比,新增16条,修改76条。修订后的《条例》,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、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。“严管”不仅体现为真管真严、敢管敢严、长管长严,也体现为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从而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,在“严管”中彰显“厚爱”。新修订的《条例》更贴近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实际,更好地服务党的事业发展需要,为党的建设提供坚强保障。

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坚强保障。《条例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,对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以及党员行为亮标尺、划底线。强调政治纪律的严肃性,在党的各项纪律中,政治纪律是最重要、最根本、最关键的纪律。在《条例》第56条中就新增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,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,充分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,首先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。在第54条、第55条中,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、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,新增对搞政治攀附、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,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。严格对权利的约束,在第57条中,将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。第106条对“离职或者退(离)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”以及“离职或者退(离)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,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”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处分规定。

为党的制度建设提供坚强保障。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各方面、全过程。在党内法规体系中,党章是根本。维护党章权威,完善党内法规并不断提高其执行力是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,《条例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,第1条就明确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”。第94条则新增对“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”相关问题的处分规定。《条例》第57条,新增了在贯彻新发展理念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、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作出处分规定,等等。

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。党的建设全部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。党的事业发展需要红色基因代代相传,增写了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”“坚持自我革命”“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”,以及“坚守初心使命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“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、政绩观、事业观”等内容,作为《条例》总体要求。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,《条例》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、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”的要求,在第30条新增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、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分规定。在第131条,则对工作中不敢斗争、不愿担当,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,等等,充分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,从而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,为党的事业发展添砖加瓦的目标导向。

(来源:长江日报)